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國土資源局,各相關礦業權評估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和《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現就有關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后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礦業權評估備案核準
自2016年起不再受理新的礦業權價款評估結果備案核準申請,不再對礦業權評估機構提交的礦業權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及出具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核準(證明)文件。
二、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和工作程序
(一)需進行礦業權價款評估的項目,憑礦業權人的申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隨機搖號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并簽訂委托合同書。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支付評估費用。
(二)礦業權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工作,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報送評估報告的函、評估報告、主要參數表和承諾書。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在承諾書中蓋章、簽字,對評估報告獨立、客觀、公正、真實和可靠承擔法律責任。
(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評估報告、主要參數表和承諾書等在門戶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予以公開和使用。并由委托礦業權評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完成資料歸檔工作,報告中的評估結果按規定使用。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評估機構對相關意見逐條研究,修改評估報告,并做出說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評估報告、主要參數表和修改情況等在門戶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可根據需要組織評估機構與提出意見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溝通,無異議后予以公開和使用。
三、強化礦業權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礦業權評估的事中、事后監管。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底組織礦業權評估專家對一年內完成的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進行抽查(抽查比例視當年具體情況而定)。抽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有意降低評估值等重大問題的,及時呈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并依照有關規定將承擔該項目的評估機構列入不誠信名單,停止其在承擔礦業權評估項目資格,并向社會公示。礦業權評估機構和礦業權評估師(參與評估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損失。
礦業權評估機構應按照《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礦業權評估執業自律管理規定》(礦評協﹝2008﹞5號)和《礦業權評估準則》要求,在評估中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誠信、公平、敬業、服務的執業要求,開展評估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授意評估結果或評估結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施行。《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評估委托有關事項的通知》(云國土資﹝2009﹞352號)和《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對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進行會審的通知》(云國土資辦﹝2010﹞106號)同時廢止。以往相關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土資源部對礦業權價款評估新的規定出臺后,按新規定執行。
2016年6月24日